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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行业“5月1日之前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认证就无法抵扣”

发布时间:2018/04/13 浏览:2385

最近行业朋友圈被一条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刷屏,说“5月1日之后在手里还没有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月1日之后不能认证抵扣,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

这是误导。

是因为有人错误的理解财税[2018]32号文件精神。

☆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这仅仅只是税率的调整,和进项税额抵扣有半毛钱关系。换句话讲,进项税额就是你家企业自己花钱买的,只要在开具日期之后的360天内都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从来没有所谓的5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认证17%、11%专用发票的通知。

比如:公司2018年5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那么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6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 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月1日之后收到17%、11%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然也可以开红字。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比如:2018年5月10日,某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7,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供应商申报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写相应的位置。


☆ 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7%、11%。

比如,某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 申报填写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


☆ 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7%的专票会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8年4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00给供应商,约定2018年5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该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00/1.17*0.17=14.53,如果5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6*0.16=13.79。

☆ 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5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 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度。

某公司和供应商2018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00万,开17%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8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6%的发票了。

该觉得开16%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经过协商不含税合同价不变,相应调整了税金。

不含税合同价=100/1.17=85.47

调整后的含税合同价=85.47*1.16=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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